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26执4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华成国际发展大厦803室、804室,组织机构代码73776534X。
法定代表人:来建萍。
被执行人: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园林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58777942X。
法定代表人:蒋传良。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6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25770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30元、执行费2497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股权及有价证券。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室房屋,查封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并于(2020)浙0326执181号案件中处置,待拍卖成交变现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查封期限届满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04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257704元及利息,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2430元、执行费24977元。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6执44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