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10394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美云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部队部队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华成国际发展大厦803室、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149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诉被告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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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