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3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华成国际发展大厦803室、804室。
法定代表人来建萍。
被执行人成都中铁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122-124号1栋11层1-8号。
法定代表人石飞跃。
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中铁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015015.49元及利息,执行费2255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案款44735.49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成都中铁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车辆,且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彭雪东
执行员 张兆丰
执行员 阚能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