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335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与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5335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美云路**。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部队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王漫兮,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林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华成国际发展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来建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刘擎宇,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与被告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撤回对被告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道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