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执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华成国际发展大厦803室、804室。

法定代表人来建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海,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17号103室、104室。

法定代表人蒋传良。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5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咨询费7761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76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84元,执行申请费101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大部分款项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院也进行了冻结,并扣划了73344.49元,扣除案件受理费6184元、执行申请费10162元,剩余款项56998.4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E××××的小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供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由其自行承担。截至2020年8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6998.4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5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樊笑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