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27财保48号
申请人:***,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娜,云南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申请人:赵汉洪,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04B。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林。
被申请人: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95958069T。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沁苑商务公寓1幢1单元3层9号[后巢乡]。
法定代表人:吴瑞成。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0000元的存款、银行卡、微信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520612802022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赵汉洪、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元的存款、银行卡、微信账户。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定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