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8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06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沁苑商务公寓1幢1单元3层9号(后曹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95958069T。
法定代表人:吴瑞成。
被执行人:***,男,苗族,1981年04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县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0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33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75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通知被执行人到庭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贵X**小汽车一辆,登记日期2015-12-28,已被另案查封。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前述车辆,因没实际控制,且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33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75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将执行调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消措施。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同意暂缓执行,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0执8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宁
审 判 员 袁永鸿
审 判 员 杨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江陵
书 记 员 税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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