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110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王家鑫,男,汉族,1991年3月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张孝吉,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刚,播州区团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沁苑商务公寓1幢1单元3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95958069T。
法定代表人:吴瑞成,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鲲,公司员工。
被告:***,男,苗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鑫、张孝吉与被告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鑫、张孝吉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鑫、张孝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鑫、张孝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家鑫、张孝吉负担。
审判员 罗维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亮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