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纪权燚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15477号 原告: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沁苑商务公寓1幢1**3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9595806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纪权燚,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广公司)诉被告纪权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纪权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一项至第十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工作岗位:模具。 二、受伤时间:2020年12月24日。 三、工伤保险办理情况:未缴纳工伤保险。 四、住院情况: 住院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2月4日、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6日,共53天。 五、住院医疗费支付情况:已经由六广公司支付。 六、最后工作日:2020年12月24日。 七、工伤认定情况:2021年8月3日,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纪权燚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八、劳动能力鉴定及停工留薪期认定情况:2021年9月7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认定纪权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8月18日。 九、受伤时已公布的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292元/月。 十、工资标准:中国水利水电项目部向纪权燚发放两笔工资共计12000元,纪权燚受伤前平均为6000元/月,纪权燚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 十一、纪权燚与六广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 原告主张及证据:被告从未入职过原告,双方亦未签订劳动合同,涉案工程系***挂靠原告资质中标的项目,项目地点在广州市花都区。2020年10月,***与被告约定,由被告承揽该项目的钢筋加工部分,被告作为承揽人,自行完成该项目钢筋加工的工作,并就完成部分与***定期结算工程款,被告工作不受原告控制、支配,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证据:工程量结算单、挂靠协议。纪权燚确认上述结算单上是其本人签名,称其只是作为班组代表在结算单上签名,无法证明双方是承揽关系。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其2020年10月左右入职六广公司,岗位为模具生产工,工作时间为7点到11点半,14点到18点半,基本全勤。证据:银行卡历史明细。 本院认定及理由:纪权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受六广公司的管理,其工资也并非由六广公司发放,纪权燚主张与六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十二、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定及理由:由于本院并未认定纪权燚与六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纪权燚要求六广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三、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待遇种类及金额: 原告主张及证据: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费用。2020年12月24日以来,被告先后住院三次,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140141.45元、护理费1060元、生活用品费及部分餐费计437元均由***支付。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先后向被告转账共计43300元作为被告住院期间的护工费、伙食费、交通费的补偿。证据:1.医疗收费票据、发票;2.收据;3.银行卡明细清单、转账凭证。纪权燚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三性不予认可,认为无收款人的盖章,也无被告签名,无法证明上述费用用于被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部分款项是工资,部分是住院期间的补助,并非工伤赔偿款。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六广公司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92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6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0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7241.3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650元、护理费差额部分5059.66元。 本院认定及理由:六广公司与纪权燚之间虽无劳动关系,但六广公司作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对纪权燚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本院已认定纪权燚受伤前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低于2019年度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292元/月的60%,应按60%即6175.2元/月计算纪权燚工伤待遇。六广公司主张已支付437元餐费,并提交了收据,上述收据无法反应用于支付被告的餐费,纪权燚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六广公司另主***权燚支付了43300元,纪权燚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认为是工资及补助,与本案无关。纪权燚确认其工资为6000元/月,工作时间2个月,纪权燚已收到工资12000元,现又主张上述43300元是工资及补助,但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六广公司另向纪权燚支付了43300元。 对于六广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本院认定如下: 1.护理费:纪权燚共计住院53天,护理费应按150元/天计算,共计795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裁决确认六广公司已支付护理费2890.34元,六广公司应支付护理费差额5059.66元,纪权燚未起诉,视为其对该裁决予以认可,本院予以准照,故六广公司应支付护理费差额5059.6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50元/天计算住院53天共计2650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的认定,原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六广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927.2元(6175.2元/月×11个月)。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广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00.8元(6175.2元/月×4个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广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628元(6175.2元/月×15个月)。 6.停工留薪期工资:纪权燚的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8月18日。如前所述,本院已认定纪权燚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六广公司向纪权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47241.38元(6000元/月÷21.75元/月×6天+6000元/月×7个月+6000元/月÷21.75元/月×13天)。扣除六广公司已向纪权燚支付的43300元,六广公司向纪权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941.38元(47241.38元-43300元)。 十四、申请仲裁时间:2022年6月30日。 十五、仲裁请求:1.六广公司支付伙食补助费5300元、护理费79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388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9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3466.7元、交通费16000元;2.六广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 十六、仲裁结果: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六广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纪权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六广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纪权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92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6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0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7241.3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650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六广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纪权燚住院期间护理费差额部分5059.66元;4.驳回申请人纪权燚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七、原告六广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92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6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00.8元、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8月1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7241.3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650元;3.请求贵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差额部分5059.66元;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如上所述,本院已认定六广公司应向纪权燚支付如下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92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6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0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941.3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650元、护理费差额5059.66元;六广公司无需向纪权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六广公司主张无需向纪权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纪权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927.2元; 二、原告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纪权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700.8元; 三、原告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纪权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628元; 四、原告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纪权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941.38元; 五、原告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纪权燚支付护理费差额5059.66元; 六、原告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纪权燚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650元; 七、驳回原告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