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民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泸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沁苑商务公寓1幢1**3层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六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7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邮寄上诉状后,经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其领取相关上诉材料并预交上诉费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提交了《撤回上诉情况说明》,载明其未缴纳上诉费的原因,并表示放弃上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航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