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82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徐州东方金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总经理。
**与被执行人**、徐州东方金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苏03民终288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周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38134元,扣除徐州东方金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2万元,余款1118134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徐州东方金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33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元,由徐州东方金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负担392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18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18年1月8日、2018年6月8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二次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无有效余额可供执行。
3、2018年1月8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徐州东方金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苏C×××××号五菱牌汽车一辆,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暂不查封、扣押车辆。
4、2018年1月8日,本院通过邳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
5、2018年3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
6、2018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东方金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缴纳执行款100000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
7、2018年6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释明,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长,本案在法定期限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履行和解协议行为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银
审判员杲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