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宣城市华茂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荣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1民初1079号之一
申请人:宣城市华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镇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7304568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荣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郎涛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08368236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宾,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宣城市华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荣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安徽中广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宣城市华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荣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40000元。申请人宣城市华茂建材有限公司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郎溪县宣城市华茂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荣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340000元(户名:安徽荣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银行,账号:00×××93)。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需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莹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