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宣城市华茂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荣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1民初1079号之四
申请人:宣城市华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镇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7304568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荣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郎涛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08368236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宾,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宣城市华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徽荣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所有的皖P×××××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皖1821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申请人宣城市华茂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P×××××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牌B×××××-S,车辆识别代号:L×××××2,发动机号码:1×××××8)。2018年7月9日,申请人宣城市华茂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荣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作出(2018)皖1821民初1079号之三民事裁定。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宣城市华茂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P×××××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牌B×××××-S,车辆识别代号:L×××××2,发动机号码:1×××××8)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莹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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