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2193苏州市中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钜宝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2193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中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东环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东先(特别授权),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钜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工业园区环溪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于涵,职务:董事长。
原告苏州市中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钜宝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中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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