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中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2执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中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586328012,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中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82民初3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约期于2022年11月15日前退还苏州市中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金5000元(款项汇至原告中国银行苏州市长江路支行账户,账号:×××)。如***按约履行,其余未到期租金原告放弃;如***不按约履行,则需按照15000元的金额退还苏州市中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金,且苏州市中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可立即申请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中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月3日、1月4日、2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车辆、公积金、工商、保险、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3年2月17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3年2月17日,本院干警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该户大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未能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搜查。 五、2023年2月1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4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悬赏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125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2民初3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徐 华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朱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