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2462号
原告:俞德官,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农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中兴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俞德官与被告德清县农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俞德官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俞德官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