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衢江商初字第1693号
原告: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到证据方面的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2元,减半收取4621元,由原告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