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

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与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29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清湖镇新塘底村,组织机构代码7046362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08976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796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796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被他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财产的处置应由上述保全案件的执行法院在原已保全的执行案件中实施,目前被执行人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