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81民初1118号
原告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长力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6元,减半收取2673元,由原告江山市通联泵业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祝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