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力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枣山大道东段333号351-353号。
法定代表人:胡素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池县**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朝阳街道办事处高井圈村3组。
经营者: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贞,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娟,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明勇(又名林勇),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平,岳池县顾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力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池县**钢管租赁站、林明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力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力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力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四川力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丽
审 判 员 吴丽华
审 判 员 杨红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琪娜
书 记 员 田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