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帝讯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3784号之三

申请人:宜宾帝讯商贸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苗圃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88U2K。

法定代表人:钟家华。

被申请人: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新市分流区C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97438462U。

法定代表人:陈江。

宜宾帝讯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宾帝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宾戎州分理处账户(账号:2249××××6981)中的249136元予以冻结。在本案审理终结后,申请人宜宾帝讯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宾戎州分理处账户(账号:2249××××6981)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宾戎州分理处账户(账号:2249××××698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顺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茂杰

书 记 员 王 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