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6财保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0807135367。

法定代表人:何汶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林,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新市分流区C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97438462U。

法定代表人:陈江。

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川1526财保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账号为2249××××6981的存款限额冻结831287.44元。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账号为2249××××6981存款限额831287.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孟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袁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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