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帝讯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3784号之四

申请人:宜宾帝讯商贸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苗圃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88U2K。

法定代表人:钟家华。

被申请人: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新市分流区C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97438462U。

法定代表人:陈江。

宜宾帝讯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保人杨从青(女,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911××××)、吴富均(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307××××)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宜宾县城北新区××街××幢××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宜宾县不动产权第0××3号)中价值249136元的部分为宜宾帝讯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宜宾帝讯商贸有限公司已申请解除本案所查封的财产,故对上述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应予以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的担保人杨从青、吴富均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宾县城北新区××街××幢××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宜宾县不动产权第0××3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顺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茂杰

书 记 员 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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