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6财保6号

申请人: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白岩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0807135367。

法定代表人:何汶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林,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新市分流区C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97438462U。

法定代表人:陈江。

申请人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账号2249××××6981,财产限额831287.44元予以冻结。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650313018182021000××××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账号为2249××××6981的存款限额冻结831287.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76元,由申请人宜宾双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孟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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