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529民初159号
原告: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吉祥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朝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明,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新市分流区C6地块********/div>
法定代表人:陈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偲晗,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宇公司”)与被告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岷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明,被告世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薛偲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岷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世邦公司向原告交付滨江一号商住小区项目房建工程的完整竣工资料,并配合原告完成工程档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国家标准GB/T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规定向原告交付4套滨江一号商住小区项目房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文件,交付工程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类)中的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工程造价文件、工程建设基本信息、监理文件(B类)中的管理文件、进度控制文件、质量控制文件、造价控制文件、工期管理文件、监理验收文件、施工文件、(C类)中的施工管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进度造价文件、施工物资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测文件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进场检验通用表格、进场复试报告、施工记录文件、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施工质量验收文件、施工验收文件、竣工图(D类)、工程竣工验收文件(E类)中的竣工验收与备案文件、竣工决算文件中应由施工单位保存的文件,并协助原告完成工程档案验收手续;2.判令被告按照屏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规定向原告交付4套滨江一号商住小区项目房建工程的开工报告、建设工程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表、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出具的《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视具体工程按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协助原告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屏山滨江一号商住楼开发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由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以及附件构成。该《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开发的屏山县屏山镇滨江一号商住小区项目房建工程一标段进行施工。
《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约定:“承包范围:1、房屋基础、主体、装饰工程;2、(不含门窗安装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安装工程及电梯安装工程);3、(旋挖桩基工程根据施工现场旋挖桩基按实收方工程量进行计价,计价标准按投标文件综合单价下浮21.61%计算旋挖桩价格进入工程结算,钢筋价格按当月四川省造价信息价格执行)”。第三条合同工期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4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4月16日,工期为360天,自发标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1页-81页。其中18.竣工验收18.1.3约定“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方和承包方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7条组织竣工验收约定“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竣工验收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五套,并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由发包人五套,工程竣工56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责任方签字的结算书五套。”8.3验收约定“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四份”。25.补充条款25.10约定“承包人应实事求是地编制竣工图、竣工资料,若发现弄虚作假,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按承包人弄虚作假金额一倍至三倍的处罚”。25.14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的3%,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发包人提供完整档案资料或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擅自完工清仓撤退,该行为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对承包人的保修金将不予支付”。
案涉项目工程完工后,被告世邦公司拒不配合原告竣工验收,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世邦公司答辩中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被告世邦公司答辩中称,对世邦公司承建案涉工程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世邦公司不是总承包方,其中消防、水电、电梯、门窗、室外景观等均不是世邦公司施工,原告要求世邦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归档全部资料世邦公司不认可,也无法完成。世邦公司愿意提交自己公司所承建工程的相关资料。本案的竣工资料无法提交并非是世邦公司公司造成的,因此诉讼费不予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屏山滨江一号商住楼开发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MYDC2018-01,该《施工合同》由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以及附件构成。该《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开发的屏山县屏山镇滨江一号商住小区项目房建工程一标段进行施工。
《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滨江一号商住小区项目房建工程一标段共计约29638.4平方米。工程地点:屏山县屏山镇。二、工程承包范围约定:“承包范围:1、房屋基础、主体、装饰工程;2、(不含门窗安装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安装工程及电梯安装工程);3、(旋挖桩基工程根据施工现场旋挖桩基按实收方工程量进行计价,计价标准按投标文件综合单价下浮21.61%计算旋挖桩价格进入工程结算,钢筋价格按当月四川省造价信息价格执行)”。三、合同工期。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4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4月16日,工期为360天,自发标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7条组织竣工验收。约定“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竣工验收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五套,并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由发包人五套归档,工程竣工56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责任方签字完善的结算书五套。”25.补充条款。25.10约定“承包人应实事求是地编制竣工图、竣工资料,若发现弄虚作假,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按承包人弄虚作假金额一倍至三倍的处罚”。25.14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的3%,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发包人提供完整档案资料或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擅自完工清仓撤退,该行为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对承包人的保修金将不予支付”。
案涉项目工程完工后,被告世邦公司未按约定配合原告竣工验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屏山滨江一号商住楼开发项目施工合同》,2019年12月10日屏山县住建城管局的《会议纪要》,2019年12月28日原告向屏山县住房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关于屏山县‘滨江一号’商住项目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不按时交房将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报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世邦公司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达成的《施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应当按照双方达成的《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2.7条组织竣工验收的约定配合原告竣工验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条、第七百九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国家标准GB/T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规定向原告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4套滨江一号商住小区项目房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文件,并协助原告完成工程档案验收手续;
二、被告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屏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规定向原告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4套滨江一号商住小区项目房建工程的开工报告、建设工程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表、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出具的《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视具体工程按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协助原告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驳回原告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进
人民陪审员 曾 勇
人民陪审员 牟友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