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341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97438462U,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新市分流区C6地块19幢2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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