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341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97438462U,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新市分流区C6地块19幢2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