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6633号
原告:***,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新市分流区C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97438462U。
法定代表人:陈江。
原告***诉被告四川世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申伯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付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