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终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医药园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4X91L。
法定代表人:杜秀琴,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云盘梁天台怡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098861027Q。
法定代表人:董武,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峰,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上诉人广元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元市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元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元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广元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广元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振茂
审判员 陈明义
审判员 熊剑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可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