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2民初547号
原告:广元市岫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益昌大道309号6栋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1MA66DL6G00。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益琅,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云盘梁天台怡景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098861027Q。
法定代表人:董武,执行董事。
原告广元市岫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岫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供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市岫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新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