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广元市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终1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盘龙医药园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秀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云盘梁天台怡景1-2-1。
法定代表人:董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元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元市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上诉人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了上诉费用,后于2021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元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00元,减半收取6750.00元。由上诉人广元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苟小洲
审判员 王仲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