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百事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02执34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金鱼井街3号2幢3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85831494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海,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0106458。
被执行人:四川百事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2单元9层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1RMR32K。
法定代表人:谭万宏。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百事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15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要求四川百事汇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退还代办费50000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3000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1302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通过现场走访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经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确认上述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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