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29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万绪均,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万绪均与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7年8月17日向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13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