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万绪均与被执行人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29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万绪均,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万绪均与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7年8月17日向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13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