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3259号
原告: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沙坪镇龙顺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991989291。
法定代表人:刘长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学锋,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3108070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文,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22457。
被告:宜宾瑞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龙泉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3NR5X1U。
法定代表人:汤永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瑞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宾瑞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6元,减半收取计4673元,由原告宜宾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雪
书 记 员 李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