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1342号
原告:成都太阳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旺海路**。
法定代表人:孙长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商贸路******。
法定代表人:李白龙。
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吉祥巷**
法定代表人:李白龙。
原告成都太阳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太阳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太阳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阎广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