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宜宾市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4执96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川盛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宜宾市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宜宾市云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筠连县乡镇供水管理总站处的应收款项,该款的发放时间未定。经网络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债权、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川0184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079,610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琳 审判员 毛德云 审判员 丁 轮
书记员 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