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宜宾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宇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9执7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宾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大乘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聂方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北机电汽配钢材城2幢3层1单元1-3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宜宾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8834.7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光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