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9执7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宾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大乘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聂方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北机电汽配钢材城2幢3层1单元1-3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宜宾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8834.7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光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