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9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屏山县大乘镇和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0995765433。
法定代表人:聂方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屏山县永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石盘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ATRPH7A。
法定代表人:罗德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屏山县永拓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955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529执7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亨
审判员 陈绍远
审判员 钟敦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