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屏山县永拓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9财保40号
申请人:宜宾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屏山县大乘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屏山县永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石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宜宾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屏山县永拓建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91,07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屏山县永拓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0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以价值人民币491,075元范围为限),期限至2020年12月10日止;
二、查封申请人宜宾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川Q××××的小型普通客车,期限至2020年12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975元,由申请人宜宾达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