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5067号
原告:四川宇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0302960G,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37层37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309419029P,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大道北侧(县运管局旁)1幢3层3A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宇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四川宇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且达成为和解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受理费期限内,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宇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长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