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649号
申请人:泸州临港产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
法定代表人:雷海。
被申请人:泸州航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刘华希。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584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泸州航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泸州航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茂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鸿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