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临港产业建设有限公司

泸州临港产业建设有限公司、泸州航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584号
申请人:泸州临港产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希望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833845981。
法定代表人:雷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朝述,四川一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航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新区主干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68BPJ1A。
法定代表人:刘华希。
申请人泸州临港产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航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航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4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泸州临港产业建设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开区XX路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川[2020]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5号,面积为101644㎡)为其上述财保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临港产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航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存在侵害申请人权利的可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泸州航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4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泸州临港产业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XX路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川[2020]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5号,面积为101644㎡)。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丽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向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