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鑫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03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鑫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中心路北段137号祥云花苑1号楼1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肖兴丽。
被申请人: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街村53号。
法定代表人:肖志清,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账户上的现金540万元(户名: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南溪区大观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部;开户行:工商银行南溪支行营业室;账号:2314××××7781)。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40万元(户名: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南溪区大观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部;开户行:工商银行南溪支行营业室;账号:2314××××7781)。冻结期限为一年,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