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超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金牛区晨杰发电气设备经营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03财保12号
申请人:四川超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漳州路北段147号。
法定代表人:耿培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金牛区晨杰发电气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B区33幢16号。
经营者:齐萍萍。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春,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圣权,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街村53号。
法定代表人:肖志清,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超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金牛区晨杰发电气设备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8840元(户名: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龙腾分理处;账号:×××56)。申请人四川超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金牛区晨杰发电气设备经营部向本院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超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金牛区晨杰发电气设备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8840元(户名: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龙腾分理处;账号:×××56)。冻结期限为一年,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4014元,由申请人四川超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金牛区晨杰发电气设备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