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3769号
原告:泸州龙跃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541265225,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兰田镇花果路5号1幢2层5号。
法定代表人:付伦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062365718F,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街村53号。
法定代表人:肖志清。
原告泸州龙跃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现原告泸州龙跃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将剩余劳务费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龙跃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泸州龙跃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