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03民初108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芳,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街村53号。
法定代表人:肖志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蓉,宜宾市南溪区衡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全,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文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计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小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