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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民初154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15日,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四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南溪区仙临街村53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帮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