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昊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82民初4960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被告:***,女,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
被告:***昊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二路财富中心C座3楼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69068752W
***与***、***、***昊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平建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