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民初2383号
原告:***,男,1991年9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办事处城区环城路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05697989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身份证住址: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