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23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5月10日生,住祥云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1月10日生,住祥云县。
申请执行人:周兰花,女,1955年11月10日生,住祥云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2013年3月18日生,住住祥云县。
法定代理人:**,系刘某之母。
被执行人:刘开阔,男,1984年9月19日生,住祥云县。
被执行人:刘锐锋,男,1969年1月8日生,住祥云县。
被执行人:云南彩云宏通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75067239E,住所地:祥云县祥宁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钱体泽。
申请执行人**、***、周兰花、刘某与被执行人刘开阔、刘锐锋、云南彩云宏通路桥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2923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刘开阔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301035.7元,刘开阔负担案件受理费4465元;2、被执行人云南彩云宏通路桥有限公司、刘锐锋连带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79015.3元,刘锐锋负担案件受理费1913元。合计38642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等执行材料,云南彩云宏通路桥有限公司、刘锐锋已按判决书履行了赔偿款79015.3元及案件受理费1913元(已转入诉讼费账户),刘开阔未履行。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开阔名下有存款1183.42元、已被本院扣划,并已发入申请人。被执行人刘开阔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纳税信息。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考虑到申请人的亲属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家中主要劳动丧失,家庭生活困难,故对段桂珍进行司法救助1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开阔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综上,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定情形,本案的执行标的294317.28元未能执行到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文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