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鄂茅箭行初字第00064号
原告十堰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田湖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洪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哲、**,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市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伤科科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曾文秀,系死者**的妻子。
第三人***,系死者**的女儿。
两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署法律文书。
原告十堰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曾文秀、***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本院准予上述两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因涉及证人较多且部分在异地。为核实案件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黄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金城